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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487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奉元敏,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陈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杨杨,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耀文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涉及个人隐私)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奉元敏、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杨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庭外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88年原、被告双方因他人介绍相识,1989年7月30日在双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5月4日生育小孩陈某。自双方结婚以来,双方感情一般,因被告心胸狭窄,对原告不关心,不体贴,造成夫妻关系紧张,被告长期对原告打骂,被告不是对原告家暴,就是对原告进行冷暴力,经常因小事吵闹后就长达数月不理原告,双方多次提出离婚未果。特别是近五年来,被告月工资高达七千元左右,却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2014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交往,就一气之下远赴深圳打工,双方互不联系。2015年7月18日原告从深圳打工回家,被告不许原告进家门,原告从被告的手机里发现被告与一姓刘的女性保持了很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打闹,被告动手打原告,致原告右手第4掌骨远端外缘撕脱性骨折,经110干警劝解而没有发生大的问题。2015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从外地出车回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左胫骨中下端骨折和腓骨上段骨折。原告住院治疗15天,现仍在治疗中。因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平分家中现有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的事实;2、原告受伤的照片5张,用以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的事实;3、DR诊断报告单2张,用以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造成左胫骨中下段及腓骨上段骨折,右手第4掌骨远端外缘撕脱性骨折,第4、5掌骨间软组织内金属异物存留;4、永房权证零陵字第001196**号房产证1本,用以证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房屋3层;5、QQ聊天记录9张,用以证明被告与其他女人存在不正当的关系;6、手机照片2张,用以证明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被告陈某甲辩称:1、虽然双方是经他人介绍相识的,但开始彼此感情是可以的,结婚也是双方自愿的。2、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生育儿子陈某。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目的,一是有外遇,二是想霸占财产。3、不是我动手打被答辩人,而是被答辩人不守妇道,胡言乱语,点火烧答辩人,还动手将答辩人打伤。4、儿子今年已满25岁,现在还没有工作,也没有成家立业,如果离婚了,小孩家无家,居无住。5、答辩人现疾病缠身,有心脏病心肌梗塞,很高危的高血压,糖尿病肾病,脂肪肝,肺部感染,急性胃炎,肝功能异常,总的来说,全身是病。6、尽管被答辩人有外遇,也不教育儿子等重大过错,也未给家庭创造财富,但只要被答辩人知之悔过,我还是可以谅解她。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诉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陈某甲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照片2张,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打伤及焚烧床单,原告受伤其本人也有很大的过错的事实;2、病历记录、用药清单,用以证明被告目前有冠心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被告现在不适宜离婚。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没有异议,该2份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具体时间,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的伤也不是被告打伤的,是因为儿子发现原告与别人聊感情生活,将原告打出去,原告于2014年11月出走,到今年7月份回来,回来后原告一天一直骂被告到凌晨2点了,被告都没有理原告,直到原告用打火机烧火烧床了,说要烧死被告,被告才推了原告一把,原告就说其受伤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打伤了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的真实性并没有提出异议,该2份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在吵架过程中,原告受伤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2份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的感情没有出轨;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6的真实性并没有提出异议,该2份证据虽然能够证明被告与其他女人在QQ聊天中关系暖味的事实,但该2份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当的关系。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采信的上述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1989年5月份,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在双牌县原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1990年5月4日生育一男孩,署名陈某,现已成年。2000年至2003年,原、被告在永州市零陵区怀素路16号建造了一栋三层商住房屋;2013年8月,购置雪铁龙C5车号为湘M0NT**的轿车一辆。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尚好,但在1989年12月因婚宴发生争吵后,双方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时有争吵。2015年7月18日,原告于2014年11月外出后回到家里,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原告烧了床单,被告推打原告,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2015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又发生争吵打架,被告推打原告,原告跌倒致左脚受伤。2015年8月27日至9月6日,被告因患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在湖南省马王堆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甲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之间有多年的夫妻感情,只是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互相猜疑对方,时有争吵,甚或打架,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和体贴,多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感情就能够得到改善,双方是可以和好的,且被告患有多种疾病,原告在被告住院期间也给予了照顾,今后更需要家庭温暖。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并没有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其他符合离婚条件的证据。故此,对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耀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先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