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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熊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2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农民。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文星,被告人熊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5日至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熊某采用身体撞坏门锁或撬门的方式多次进入本市多家店铺内盗窃收银台内财物,总计至少达人民币3834元。具体分述如下:2015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熊某用身体撞坏门锁,进入本市上城区南山路148-1号杭州特产店,窃得收银台内人民币700余元。随后其又至开元路68-11号情缘花店,以同样方法窃得店内人民币20元。2015年8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熊某至本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世贸丽晶南门农夫菜园蔬菜店,以上述方法进入店内,窃得人民币400余元。之后,其又至莫干山路9号查干湖大米店以同样方式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100元左右。2015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熊某至本市上城区西湖大道195-197号丝绸世界西湖店,以上述方法进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2015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熊某至本市上城区庆春路199-1号牛仔厨房服装店,以上述方式进入店内,窃得人民币800元。2015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熊某至本市上城区环城东路96号假日单车店,以上述方式进入店内,窃得人民币320余元。2015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熊某至本市上城区金鸡岭69号黄焖鸡米饭店,以同样方式进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随后其又通过以身体挤坏U型锁并以撬棍撬开自带锁的方式进入本市上城区庆春路129号百锦服装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70元以及U型锁一把(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4元)。当被告人熊某携带当天所窃赃物行至本市庆春路新华路口地下通道处时被巡逻人员抓获。涉案现金1170元及U型锁一把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廖某甲及朱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向某、廖某甲、胡某、方某、廖某乙、吴某的陈述、证人齐敖特根白乙拉、姚某、李某、陈某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委托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手印鉴定书、DNA鉴定书、价格认定意见、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熊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4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