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兵诉被告马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兵,马福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521号原告:林兵,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福成,男,回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兵诉被告马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林兵负担。审判员 汪清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