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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南京思之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特2号申请人南京思之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1号楼东3F308室。法定代表人戴飞,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株洲市计量测试检定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该单位所长。申请人南京思之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株洲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中,申请人南京思之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思之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湘清审判员  彭 林审判员  刘建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