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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16)冀0130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6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胜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炯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