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400号罪犯王明,曾用名王合明。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崔家村*组*号。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执行自2012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罚金6000元已缴纳)。于2012年12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27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