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5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5856号原告田某某,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闸口村义头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101242829。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闸口村押口片义头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6910152814。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