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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5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5856号原告田某某,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闸口村义头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101242829。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闸口村押口片义头组3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6910152814。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