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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9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书芹与安徽奔达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芹,安徽奔达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937号原告:刘书芹,曾用名刘淑芹。委托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奔达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芹诉被告安徽奔达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奔达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州市香港玉生街E区6号楼602室房产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登记在李柯名下的车牌号为皖F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书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安徽奔达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香港玉生街E区6号楼602室(房产权证号:20**)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李柯名下的车牌号为皖F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损毁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标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