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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华晓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华晓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张某某,现住白城市。被告华晓明,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华晓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