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华晓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华晓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张某某,现住白城市。被告华晓明,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华晓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