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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品碧 李红萍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品碧,李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王品碧,女,1942年11月17日生,汉族,六枝特区民贸公司退休职工,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友谊路14号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4211170828。被执行人李红萍,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货运路7栋3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07080520。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品碧申请执行李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红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周天星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