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泽良与李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泽良,李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66号原告徐泽良,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康宁,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丛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勇,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徐泽良与被告李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泽良的委托代理人康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泽良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现金15700元,并出具借条1份。2015年起,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其拒不还款。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700元。被告李文勇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157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泽良现金15700元整,壹万伍仟柒佰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对账单、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7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文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徐泽良借款1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文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张基铸人民陪审员 王维芳人民陪审员 罗玉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