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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董加明与于文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加明,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董加明。被执行人:于文华。董加明与于文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于文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董加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于文华于2015年11月23日交付给董加明现金6000元,申请执行人董加明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张中学审判员 巩象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