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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学广与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深圳市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广,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分店,深圳市润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491号原告刘学广,住大连市。被告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高福澜。被告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分店,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陶杰。被告深圳市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高思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广与被告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新天地广场店、深圳市润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