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继峰与许世昌、周立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峰,许世昌,周立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民初77号原告张继峰,男,1976年10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东方红街9委**组。被告许世昌,男,1973年4月17日生,身份证号:×××,汉族,职业绥化市工商银行职员,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世隆雅居小区*栋*单元****室。被告周立达,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职业绥化市第八中学教师,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世隆雅居小区*栋*单元****室。原告张继峰与被告许世昌、周立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8.00元,减半收取2,294.00元,由原告张继峰负担。审判员 赵国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