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437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梁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