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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437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梁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