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执字第0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曾某与聂某、吴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聂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执字第00036-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聂某。被执行人吴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石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聂某、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聂某、吴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聂某、吴某财产价值162000元的银行存款、收入、到期债权、车辆、房屋等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扣押(详见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清单)。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