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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商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圣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江苏圣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商初字第00060号原告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荣炳曲阳村石家庄。法定代表人田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泽宇,该公司销售员。被告江苏圣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和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圣泰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元,由原告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