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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林某凯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凯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7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凯,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4********,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5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5日20时许、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凯在其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的家中,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荣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另查明:2015年5月3日,林某凯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林某凯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林某凯有上述容留陈某荣吸毒的事实,遂于2015年11月13日将林某凯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荣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指认吸毒现场的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林某凯的供述及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凯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凯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林某凯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妙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