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京辉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葛某某,张×2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29号申请人张×1,男。申请人葛某某(兼申请人张×1的法定代理人),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人张×2,女,1996年1月16日出生。申请人张×1、葛某某、张×2因遗产继承纠纷发生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达成城北民调字《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位于昌平区昌平镇××1号楼1至2层4号,建筑面积259.98平方米,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房产由张×1继承。葛某某、张×2自愿放弃继承权。该套楼房由张×3名下变更到张×1名下。2、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张×1与葛某某共同承担。2016年1月21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1、葛某某、张×2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