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民一初字第0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安徽天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金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夕六,安徽省天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金龙,庙夕书,凤阳小岗村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凤民一初字第02007号原告:缪夕六,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田军,教师。被告:安徽省天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先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良仓,安徽省天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被告:刘金龙,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庙夕书,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凤阳小岗村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吴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夕六与被告安徽省天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金龙、庙夕书、凤阳小岗村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夕六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天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金龙、庙夕书、凤阳小岗村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缪夕六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夕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缪夕六负担。审 判 长 易正秋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人民陪审员 鲁国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