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显凤,张显珍与讷河市讷南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凤,张显珍,讷河市讷南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121号原告张显凤,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动力区。原告张显珍,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讷河市讷南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讷河市讷南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杨继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凤江,讷河市讷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凤、张显珍诉被告讷河市讷南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件涉及土地问题讷河市讷南镇纪检部门已经立案调查,尚无结论。本案需等待纪检部门的调查结果再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永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