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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兴华与陈海华、何明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华,陈海华,何明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737号原告:李兴华,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被告:陈海华,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明佳,男,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50号。负责人:杨亦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华诉被告陈海华、何明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兴华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增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