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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学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44号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70号附1号、附25号32室,组织机构代码20282875-4。法定代表人余相伦,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蒋学芳,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学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