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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林、徐济斌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林,徐济斌,王先华,熊桂英,临澧县汇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保49号申请执行人: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西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施宝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定强,男,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杨小林,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徐济斌,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王先华,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熊桂英,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临澧县汇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合口镇三元口社区迎宾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先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小华、徐济斌、王先华、熊桂英、临澧县汇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执行费1520元,由临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人们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