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姜欣悦与孙丽娟同居关系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姜某甲,女,201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姜某乙,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姜勇,男,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孙某某,女,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姜忠琦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