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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秀玲、吕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秀玲,吕姿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707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耿耿、梅彩霞,系该银行职员。被告:陈秀玲。被告:吕姿文,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0********,住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号*单元***室。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玲、吕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秀玲、吕姿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及期内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5.7695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401.81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654268‰计算);2、判令被告陈秀玲、吕姿文所有的座落于灵溪镇德丰大厦C座六层F套的房屋准予采取变卖,拍卖等方式变价,原告对变价所得款项在122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优先受偿;3、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1日,被告陈秀玲、吕姿文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861132013000662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陈秀玲、吕姿文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灵溪镇德丰大厦C座六层F套房屋为陈秀玲与原告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期间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限额为122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2013年12月1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12月11日,被��陈秀玲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8611120130106513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合同约定陈秀玲向原告申请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47‰,按年调整。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013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陈秀玲发放了借款85万元。被告陈秀玲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0日止,后于2015年11月20日支付利息401.81元。现被告陈秀玲尚欠借款本金85万元及剩余利息。另查明,2015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两年期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被告陈秀玲与被告吕姿文于199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秀玲、吕姿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万元及期内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5.7695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401.81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654268‰计算);二、如陈秀玲、吕姿文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陈秀玲、吕姿文名下的坐落于灵溪镇德丰大厦C座六层F套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861132013000662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22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7元,减半收取6318.5元,由陈秀玲、吕姿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637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少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