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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马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3刑初4号公诉机关杨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杨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杨陵区院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19时许,在杨陵区某某村朝阳招待所一楼租住的被告人马某某,趁其同住舍友万某某外出之际,将其钱包中的3600元现金盗走并藏匿。次日23时许,马某某将所盗现金存入自己的邮政储蓄卡内。案发后所盗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共计3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将所盗赃款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马某某对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9时许,在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朝阳招待所一楼租住的被告人马某某,趁其同住舍友万某某外出之际,将其钱包中的3600元现金盗走并藏匿。次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将所盗现金存入自己的邮政储蓄卡内。案发后所盗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2015年12月28日,被害人万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马某某宽大处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马某某卡号为6217997900024337404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万某某2015年12月28日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及法庭审理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属实,被告人马某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600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依法已构成盗窃罪。杨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全部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泽飞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