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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指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段景祥与杜金岗仲裁程序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景祥,杜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开指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段景祥。委托代理人:杜众华、马卫峰,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金岗,东营市财政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调字第102号调解书,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金岗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账户62×××58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