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指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段景祥与杜金岗仲裁程序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景祥,杜金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开指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段景祥。委托代理人:杜众华、马卫峰,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金岗,东营市财政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调字第102号调解书,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金岗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账户62×××58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