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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55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被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