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安徽天柱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柱山索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柱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柱山索道有限公司,华山贸易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安徽天柱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海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先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柱山索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华山贸易公司(HUASHANTRADINGCPMPANY),住所地FTC21/KAMKWANBLDG163-173DESVOEUXRDWESTHK。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安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安徽天柱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柱山索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华山贸易公司认为本案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因第三人华山贸易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省内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再松代理审判员 查世庆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省内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合肥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安庆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