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刑终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占明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占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第27号原公诉机关五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占明,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五寨县人,住五寨县,原任该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7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五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五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五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占明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占明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现行刑事政策,可能导致定罪量刑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发回五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素军审判员 侯 亮审判员 赵 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