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5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杨培庆与龚建,李华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庆,龚建,李华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336号原告杨培庆,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万能,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建,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李亨,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平,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庆诉被告龚建、李华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庆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培庆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杨培庆负担。(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473元,由原告在本院退回236.5元)。代理审判员 史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