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曾平刚、叶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曾平刚,叶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10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平刚。被执行人叶丽文。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曾平刚、叶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曾平刚、叶丽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平刚、叶丽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