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2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92年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商城县余集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男,汉族,1992年1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吕祥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继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