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牟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彬、孙海松、邱明贵申请执行张自福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已发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彬,孙海松,邱明贵,张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牟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彬,男,1960年7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海松,男,1953年11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邱明贵,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自福,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09)牟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自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自福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小彬、孙海松、邱明贵工程款161686.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自福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