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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隋金鹏与左琦、刁静、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金鹏,左琦,刁静,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95号原告隋金鹏,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左琦,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刁静,女,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负责人袁忠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隋金鹏与被告左琦、刁静、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隋金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金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隋金鹏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