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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平辰展商贸有限公司与邵武市天源祥竹业有限公司、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辰展商贸有限公司,邵武市天源祥竹业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南平辰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熙春路西路商贸街安居楼B幢1层店面。法定代表人范其铿,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武市天源祥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经济开发区紫金工业园区1层。法定代表人黄宜钱,总经理。被告张杰,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日友,邵武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辰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武市天源祥竹业有限公司、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辰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南平辰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屠聪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建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