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堂诉被告徐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堂,徐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646号原告李金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徐永胜,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李金堂诉被告徐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系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