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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陈玉东与李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东,李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陈玉东,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宝平,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16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瑞,男,汉族,1980年4月3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负责人张玉东,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吴起县白沟洼。委托代理人孙大潇,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东与被告李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东的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马东叶审 判 员  李树延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