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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俞喜阳与章浙辉、俞潮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喜阳,章浙辉,俞潮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67号原告:俞喜阳。被告:章浙辉。被告:俞潮洪。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苏登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喜阳与被告章浙辉、俞潮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喜阳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喜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俞喜阳负担。审判员  竺维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