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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林某修合同诈骗罪2015刑初156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修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56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修,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修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修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提供第117届广交会展位的情况下,仍然与广州晶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绍兴市庄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大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胡某签订展位转让协议,并在收取展位转让费共计人民币201500元后逃匿。2015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修伙同他人,通过上述同样方式,骗取广州乐某展览有限公司,广州林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敏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捷某展览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恒某展览有限公司、广州张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展位转让费共计人民币289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修对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没有意见,但辩解称其没有骗得指控的那么多钱,其诈骗得到的钱只有168000元,其中案发前其已退还了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2000元,退还了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2000元,退还了广州市大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3000元;其诈骗过的对象只有广州晶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绍兴市庄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大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胡某,其他几家公司是叶某花骗的,指控的其他几宗诈骗其虽然有参与,但都是帮忙取钱,取的钱应该不超过200000元,其本人没有分到钱。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修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提供第117届广交会展位的情况下,仍然与广州晶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绍兴市庄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大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胡某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在收取广州晶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19500元、绍兴市庄某贸易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19500元、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18800元(案发前已退还人民币2000元)、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33500元(案发前已退还人民币2000元)、广州市大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72000元(案发前已退还人民币3000元)、胡某定金人民币37000元后逃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诈骗广州晶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朱某19500元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朱某提供的报案报告、委托协议、网银交易查询明细,证实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林某修代表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朱某所在的广州晶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三期A区1.2K32展位签订委托协议,同月20日被害人朱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19500元,后发现被骗而报案的事实。被告人林某修对委托协议进行了签认。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3月20日转入人民币19500元,对方户名为朱某的事实。3、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第117届广交会有关展位情况表,证实第117届广交会三期1.2K32展位的参展企业是青岛德某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证人王某(青岛德某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参加了第117届广交会第三期的产品展销,展位是1.2K32,该展位是青岛交易团分配给其公司的,其公司没有转让过该展位,也没有与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合作过。其不认识林某修、朱某和薛某甲。5、被害人朱某(广州晶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8日其与林某修通过传真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林某修向其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三期A区1.2K32展位一个,展位费共计人民币39000元,定金为19500元。其于2015年3月20日向林某修的账户62×××12转账了19500元,但直到2015年4月7日一直没有展位提供,也无法联系上林某修本人,他的电话也无人接听,其怀疑被骗于是报案。林某修的公司自称是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6、被告人林某修对诈骗朱某人民币195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供述称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是其注册用来做展位中介生意的,但并没有在注册的地址实际办公,其从展位拥有者那里买来展位,然后转手卖给别人,从中赚取差价。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其都有能力帮别人办理琶洲会展中心的展位,但到了2015年的春交会即第117届广交会的时候,其就没法帮别人办理到展位了。因为其借了朋友10万元高利贷,朋友逼其还钱,其没钱还,就想利用第117届广交会通过事先收取展位订金的方式骗一些钱来还债。其先后收取了朱某、赵某、邹某乙、彭某乙、唐某、胡某等客户的展位订金共计168000元,其中收取了朱某19500元,还给了朋友10万多元,剩余的钱平时花光了,然后在2015年4月15日前(即广交会开展前)其就逃跑了,并关闭手机,先是逃到广西北海市,后来又回到老家廉江市租了一间房住,直至被抓。(二)诈骗绍兴市庄某贸易有限公司赵某19500元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赵某提供的报案报告、委托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林某修代表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庄某贸易有限公司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三期C区14.3F15展位签订委托协议,同日被害人赵某通过其妻子陈某甲庄的账户向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19500元,后发现被骗而报案的事实。被告人林某修对委托协议进行了签认。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3月17日转入人民币19500元的事实。3、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第117届广交会有关展位情况表,证实第117届广交会三期14.3F15展位的参展企业是杭州余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4、证人陈某乙(杭州余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来参加第117届广交会第三期展会,展位在14.3馆F15展位。其公司每次获得展位都是通过杭州市贸促会分配的,其公司没有将展位转让出去,也从未听说过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其不认识林某修、薛某甲。5、被害人赵某(绍兴市庄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陈述,证实2011年的春交会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林某修,并通过林某修购买了2011年春交会展位,之后几年双方多次合作。2015年春节后,其公司打算参加第117届广交会,于是就再次联系林某修商量购买展位事宜。最后双方商定由其支付19500元人民币向林某修购买展位,并在2015年3月17日通过电话传真签订了合同,同日其将19500元汇入林某修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0。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林某修提供给其的展位是第117届广交会三期C区家用纺织品展区14.3馆F15号展位。2015年4月9日,其通过同行得知林某修卷款跑了,就连忙赶到广州了解情况。经了解,林某修声称可以提供给其的展位已经有安排了,并不是其公司所有,其拨打林某修的手机无人接听,后来还关机了,公司的固定电话也没有人接听,其发觉被骗于是报案。6、被告人林某修对诈骗赵某人民币195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三)诈骗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18800元的相关证据1、证人唐某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报案报告、委托协议、转账记录,证实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林某修代表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一期A区8.1G19展位签订委托协议,同日该公司通过李某的账户向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18800元,后发现被骗而报案的事实。被告人林某修对委托协议进行了签认。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4月9日转出人民币2000元到李某的账户并注明该款是退给李某的事实。3、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第117届广交会有关展位情况表,证实第117届广交会一期8.1G19展位的参展企业是福建天某电机有限公司。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8日其公司老板李某与林某修的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林某乙公司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一期A区8.1G19号小型机械展位给其公司,展位费共86000元,定金20000元。同年12月18日,李某向林某修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2转账人民币18800元,因往届林某修尚欠其公司1200元,合计20000元。2015年3月初,其公司要求林某修提供合同约定的展位,但林某修一直未能提供展位也没有退款,现在已经无法联系上林某修,怀疑被骗于是报案。5、被告人林某修对诈骗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88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四)诈骗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彭某乙33500元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彭某乙提供的报案报告、委托协议、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3月27日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某乙所在的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三期园林5.1G27展位签订委托协议,同日该公司通过邹某乙的账户向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33500元,后发现被骗而报案的事实。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3月27日转入人民币33500元,对方户名为邹某乙;于2015年4月9日转出人民币2000元到彭某乙的账户并注明该款是退给彭某乙的事实。3、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第117届广交会有关展位情况表,证实第117届广交会一期8.1G19展位的参展企业是福建天某电机有限公司。4、被害人彭某乙(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6日,林某修通过QQ群发布信息称可提供第11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展位,有意向的客户可以联系他。其见到此信息后就联系了他,他称每个展位费为人民币65000元,如要展位就要在3月27日前先付订金33000元。随后,其于3月27日叫林某修传真了委托协议,其在协议上盖了公司的公章后传回给他。之后其叫老乡邹某乙通过网上银行转了人民币33500元到林某修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2上。2015年4月7日上午,其打电话给林某修询问展位的情况,他称展位没有了,其听后就叫他退回订金,他称没钱并挂断了其的电话,之后他就关机无法联系上。其于四五年前就认识林某修了,当初也是通过买卖交易会的展位认识的,他自称开了一家叫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平时他们都是通过电话、QQ联系。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林某修就是诈骗其钱财的男子。5、被告人林某修的供述,证实其收取了彭某乙展位订金33500元,将其中32500元转给了一个叫“薛某甲”的女子。“薛某甲”以前在其公司打工,后来她另外成立了展位转让公司。彭某乙汇入其账户的33500元是他与“薛某甲”签订了展位转让协议,钱汇入其账户,让其转给“薛某甲”。“薛某甲”实际上就是叶某花冒充的。(五)诈骗广州市大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邹某乙72000元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邹某乙提供的报案报告、委托协议、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林某修代表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邹某乙所在的广州市大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三期C区面料14.4E37展位、A区男女装5.1E39-40展位签订委托协议,同月29日被害人邹某乙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20000元,同月30日被害人邹某乙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52000元,后发现被骗而报案的事实。被告人林某修对委托协议进行了签认。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3月29日转入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转入人民币52000元,对方户名为邹某乙;于2015年4月9日转出人民币3000元到邹某乙账户的事实。3、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第117届广交会有关展位情况表,证实第117届广交会三期14.4E37展位的参展企业是际某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4、证人张某丙(际某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有参加第117届广交会,展位是会展中心14.4E37、38展位,该展位是湖北交易团分配给他们的。其公司与广州市大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上述展位也没有转让过,由其公司正在参展。其不认识林某修、邹某乙、薛某甲。5、被害人邹某乙(广州市大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9日其与林某修在电话中谈好由他提供两个第117届广交会三期展位(5.1E39和14.4E37)给其,展位费合计人民币145000元,订金72000元。当天其向林某修的农行账户62×××12转账了人民币20000元,3月30日其与林某修通过传真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并于当天再次向林某修转账了人民币52000元。2015年4月8日,其向林某修联系展位一事,他说展位没有了,也没有钱退,之后就不再接听电话。其与林某修在2014年4月曾经合作过,当时他转让了一个展位给其。6、被告人林某修对诈骗广州市大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邹某乙72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六)诈骗胡某37000元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胡某提供的报案报告、委托协议、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林某修代表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胡某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三期B区鞋子9.1I32展位签订委托协议,同日被害人胡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37000元,后发现被骗而报案的事实。被告人林某修对委托协议进行了签认。2、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林某修账号为62×××1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3月31日转入人民币37000元,对方户名为胡某的事实。3、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第117届广交会有关展位情况表,证实第117届广交会三期9.1I32展位的参展企业是安徽省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4、证人谭某乙(安徽省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一部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公司现在琶洲会展中心B区9.1I32展位参展,参展的产品是鞋子,该展位是安徽省交易团分配给其公司的,没有对外转让过。其不认识胡某、林某修、薛某甲,也没有听说过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5、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份,其在网上发现林某修有展位转让,经向朋友核实后知道他从事展位工作十多年,遂于2015年3月31日与他通过传真签订委托合同,由他向其提供第117届广交会第三期B区鞋子9.1I32独立特装展位一个,展位费共74000元,定金37000元,当天其就向林某修的农行账户62×××12转账了人民币37000元。至2015年4月9日林某修一直未向其提供展位,也不接听电话,其怀疑被骗于是报案。林某修的公司名称是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6、被告人林某修对诈骗胡某37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二、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修在明知同案人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取他人展位转让费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并协助同案人提取诈骗所得的款项,骗得广州林某甲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62000元、广州敏某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39500元、广州市捷某展览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82500元、广州市张某甲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案发前已退还5000元),后逃匿。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林某修被抓获归案。(一)诈骗广州林某甲展览服务有限公司62000元的相关证据1、证人何某甲提供的报案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委托协议、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3月17日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薛某甲)与广州林某甲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何某乙)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二期14.1C01、9.1K25展位签订委托协议,同日广州林某甲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何某乙的账户分两次向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账户转入人民币共计62000元,每次31000元,后发现被骗而报案的事实。2、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名为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3月17日分两次转入人民币共计62000元,每次31000元;随后于2015年3月18日分四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于2015年3月19日分四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于2015年3月20日分七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的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提供的交通银行账号40×××06于2015年3月18日19时30分至19时34分、2015年3月19日0时08分至0时12分在该行营业部(文艺学院)ATM机取款的视频监控录像光盘,显示一名戴着带有SPORT字样的蓝色遮阳帽和墨镜的男子持一张交通银行卡于2015年3月18日19时30分至19时34分期间在该行ATM机分四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后又于2015年3月19日0时08分至0时12分期间在该行ATM机分四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被告人林某修供认取钱的男子是其本人。4、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第117届广交会有关展位情况表,证实第117届广交会三期9.1K25展位的参展企业是福州吉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证人何某甲(广州林某甲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7日其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与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协议,双方约定由彤彤公司提供第117届广交会礼品展位和玩具展位各一个给其公司。签订协议后其公司按约定于当天将定金共计62000元汇入彤彤公司提供的账户内。但直至临近交易会开幕彤彤公司却没有如期提供展位给其公司,且该公司负责人薛某甲的电话已经关机,因此其公司怀疑对方诈骗而报案。当时是由其与该公司负责人薛某甲联系,薛某甲自称是湖南人,并传真过一张姓名为薛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其,不知资料是否真实,该公司提供的收款账户为40×××06,户名为薛某甲,该账户是在广州市海珠区的交通银行广州上渡支行开户的。6、被告人林某修的供述,证实其曾经帮叶某花去番禺的中国农业银行取过钱,第一天取了2万元就不能取了,其就在番禺等到第二天又取了2万元,取款的日期其忘记了,也不知道是谁的卡,该卡是叶某花给其的,并叫其取钱时戴上帽子和墨镜,但其最后没有分到钱。叶某花就是那个叫薛某甲的女人。当初其招聘她做业务员的时候她自称叫薛某甲,后来有人找到其说薛某甲骗了别人的钱,在其追问下她才告诉其她的名字叫叶某花,但其没有她的身份证信息。(二)诈骗广州敏某贸易有限公司39500元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成某提供的报案书、委托协议、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4月7日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薛某甲)与广州敏某贸易有限公司(成某)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一期13.2C28展位签订委托协议,同日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账户转入人民币39500元,后发现被骗而报案的事实。2、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名为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4月7日转入人民币39500元,随后于同日分四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于同月8日分四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的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织篢支行提供的交通银行账号40×××06于2015年4月7日23时39分至23时43分、2015年4月8日0时07分至0时10分在该行ATM机取款的视频监控录像光盘,显示一名戴着带有NBA字样的蓝色遮阳帽和墨镜、口罩的男子持一张交通银行卡于2015年4月7日23时39分至23时43分、2015年4月8日0时07分至0时10分期间在该行ATM机多次取款的经过。被告人林某修供认取钱的男子是其本人。4、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第117届广交会有关展位情况表,证实第117届广交会一期13.2C28展位的参展企业是盐城克某斯曼工艺品有限公司。5、被害人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5年4月7日在清远家中通过网上与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薛某甲签了一份委托协议,由其公司广州敏某贸易有限公司为乙方,对方为甲方向其公司提供第117届广交会第一期照明13.2C28包特装展位一个,合同约定其公司需向甲方支付展位费79000元。其于同日在清远通过网银卡号为62×××35的工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9500元到薛某乙的卡号为40×××06的交通银行账户中,该款为展位定金。从2015年4月8日开始其就联系不上薛某乙了,怀疑被她诈骗于是报案。其没见过薛某乙,是通过林某修介绍网上与薛某乙联系的。其上网没有查到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信息,怀疑是假的。6、被告人林某修供认其有参与该宗诈骗,但其只是帮叶某花取钱,取出的钱都交给叶某花了,其没有分到钱。当时叶某花已不在其公司做了,她自己出去做了。(三)诈骗广州市捷某展览咨询有限公司30000元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廖某提供的报案书、委托协议、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3月23日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薛某甲)与广州市捷某展览咨询有限公司(廖某)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二期15.4E44展位签订委托协议,同月24日廖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账户转入人民币30000元,后发现被骗而报案的事实。2、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名为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3月24日转入人民币30000元,随后于同日分七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19500元,于同月25日分五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12100元的事实。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大槐支行提供的交通银行账号40×××06于2015年3月24日23时24分至23时31分、2015年3月25日0时03分至0时08分在该行ATM机取款的视频监控录像光盘,显示一名戴着蓝色遮阳帽和墨镜、口罩的男子于2015年3月24日23时24分至23时31分、2015年3月25日0时03分至0时08分期间在该行ATM机多次取款的经过。被告人林某修供认取钱的男子是其本人。4、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第117届广交会有关展位情况表,证实第117届广交会二期15.4E44展位的参展企业是上海恒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下旬,其在QQ群中看到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薛某甲发布的第117届广交会展位的信息,声称自己是从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独立出来的,可以转让出一个展位。因其曾与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合作过,林某乙公司的老板也证实薛某甲曾是他公司的业务员。基于此,其很快就和薛某甲达成协议,通过QQ的方式签订了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薛某甲指定的交通银行账户汇了3万元定金。但到了2015年4月8日,薛某甲突然向其发了一条信息称她家人因病急需钱,她不得已的情况下骗了其,她无法提供展位给其。薛某甲发完这条信息后就将手机关闭,至今联系不上。后来其在同行QQ群中发现薛某甲以同样的方式诈骗了许多人,于是其向公安机关报案。6、被告人林某修供认其有参与该宗诈骗,但其只是帮叶某花取钱,取出的钱都交给叶某花了,其没有分到钱。(四)诈骗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82500元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彭某甲提供的报案报告、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4月3日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薛某甲)与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彭某甲)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二期A区餐厨6.1G17展位、二期B区家具10.2L01-02展位、三期C区纺织14.2H18-19展位达成协议,同日彭某甲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账户转入人民币50000元,同月5日彭某甲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账户转入人民币32500元,后发现被骗而报案的事实。2、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名为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4月3日转入人民币50000元,随后于同日分四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于同月4日分四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于同月5日分两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9600元;于2015年4月5日转入人民币32500元,随后于同日分两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10000元,于同月6日分四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20000元的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织篢支行提供的交通银行账号40×××06于2015年4月3日23时17分至23时22分、2015年4月4日0时08分至0时12分、2015年4月5日0时41分至0时43分、2015年4月5日23时53分至23时54分、2015年4月6日0时08分至0时11分在该行ATM机取款的视频监控录像光盘,显示一名戴着带有NBA字样的蓝色遮阳帽和墨镜、口罩的男子持一张交通银行卡于2015年4月3日23时17分至23时22分、2015年4月4日0时08分至0时12分、2015年4月5日0时41分至0时43分、2015年4月5日23时53分至23时54分、2015年4月6日0时08分至0时11分期间在该行ATM机多次取款的经过。被告人林某修供认取钱的男子是其本人。4、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第117届广交会有关展位情况表,证实第117届广交会二期餐厨用具6.1G17展位的参展企业是江门市新轻出进出口有限公司,二期家具10.2L01展位的参展企业是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二期家具10.2L01展位的参展企业是江苏佳得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三期家用纺织品14.2H18-19展位的参展企业是苏州工业园区先某纺织品有限公司。5、证人顾某乙(苏州工业园区先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此次到广州琶洲会展中心参加第117届第三期广交会,展位在14.2馆H18-19展位。该展位是江苏省外经贸委分配给其公司的,其公司没有对外转让过展位,也没有与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合作过,其不认识林某修和薛某甲。6、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证实林某修是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从事广交会展位买卖十年左右,当其公司去找林某修,他介绍薛某甲给其公司,说薛某甲以前是他的业务员。随后,其公司与薛某甲合作买第117届广交会展位,2015年4月3日准备签合同,但碰上清明节,随后一直无法联系,所以至今未签正式合同。当时其公司打算向薛某甲买第2期A区餐厨6.1G17、第2期B区家具10.2L01-02、第3期C区纺织14.2H18-19号展位。其于2015年4月3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薛某甲50000元,于2015年4月5日转账给薛某甲32500元,薛某甲的账号是交通银行40×××06,但现在已联系不上薛某甲。7、被告人林某修供认其有参与该宗诈骗,但其只是帮叶某花取钱,一共取了82500元,取出的钱都交给叶某花了,其没有分到钱。(五)诈骗广州市张某甲通信设备有限公司10000元的相关证据1、证人杨某提供的报案书、委托书、营业执照、委托协议、转账记录,证实2015年4月1日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薛某甲)与广州市张某甲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杨某)就提供第117届广交会一期照明13.2C28展位签订委托协议,同日杨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账户转入人民币10000元,后发现被骗而报案的事实。2、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名为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5年4月1日转入人民币10000元,随后于同日分四次自助取款人民币共计10000元的事实。3、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广交会工作部提供的第117届广交会有关展位情况表,证实第117届广交会一期照明产品13.2C28展位的参展企业是盐城克某斯曼工艺品有限公司。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由于想借助广交会拓展市场,通过网上QQ群知道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薛某甲有第117届广交会展位的信息后,就通过QQ及手机与她联系洽谈,之后于2015年4月1日通过传真与她签订了第117届广交会照明产品13.2C28展位的委托协议,约定由薛某甲以87000元将展位转让给其公司使用,其在2015年4月1日将10000元定金转到薛某甲账号为40×××06的交通银行账户上。后来其经过了解发现薛某甲可能是骗钱的,于是就通知她说不要展位了,要求她退还定金,一开始薛某甲用各种理由推托,到4月5日在其多次追索下她才退回5000元给其,之后她就关机联系不上,于是其受公司委托前来报案。经其了解,第117届广交会照明产品13.2C28展位是盐城克莱斯曼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其没有见过薛某甲,他们是通过QQ或手机洽谈的。在其公司与薛某甲洽谈过程中,其曾通过之前在广交会拿过展位的朋友了解过,知道薛某甲曾在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过,其还通过130××××2232的手机与该公司老板林某修了解过,林老板说薛某甲以前是他的业务员,她的展位没问题,所以其公司才与薛某甲签合同的。5、被告人林某修供认其有参与该宗诈骗,但其只是帮叶某花取钱,取出的钱都交给叶某花了,其没有分到钱。其在与他人联系展位时使用过130××××2232的手机号码。此外,本案还有以下综合证据: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廉江市公安局石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立案、侦破情况。2、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证实广州市林某乙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9日,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林某修。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电脑检索,截止至2015年4月14日在该局企业登记数据库未查到“广州市彤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记录。4、被告人林某修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修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林某修诈骗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20000元的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将被告人林某修之前所欠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1200元计入诈骗数额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认定被告人林某修诈骗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金额为18800元;另对于指控被告人林某修伙同同案人诈骗广州乐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70000元的犯罪事实,经查,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涉案账号62×××97于2015年3月26日20时58分在廉江联社石城总社自动柜员机上查询过余额,但不能证实为何人所查,被告人林某修虽供认其曾查询过一次上述账号的余额,但不能明确查询时间,且称当时卡内没有钱,否认其有参与该宗诈骗,其他书证及被害人陈述亦反映出该宗诈骗在所签协议内容、所使用公司名称、用于接收赃款的账号等方面与本案其他几宗诈骗存在明显不同,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林某修参与了该宗诈骗,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林某修就指控的诈骗数额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除指控的上述两宗诈骗事实中本院不予认定的部分外,其他各宗诈骗的数额均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银行转账记录、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委托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至于被告人林某修最终有无实际分得赃款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故被告人林某修的该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某修归案后如实供述指控的第一部分诈骗事实,并对指控的第二部分主要诈骗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林某修在指控的第二部分诈骗事实中主要是居间介绍、撮合及提取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作案工具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12)、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0),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三、责令被告人林某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广州晶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500元、绍兴市庄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500元、广州凯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0元、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0元、广州市大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9000元、被害人胡某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000元;退赔被害单位广州林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2000元、广州敏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9500元、广州市捷某展览咨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广州恒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2500元、广州市张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与同案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世发人民陪审员  区少敏人民陪审员  谭穗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磊程周晓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