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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建国等与杨希忠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王胜君,薛金亮,井东伟,梁永红,傅亚东,张春华,刘小勤,XX欣,腾惠琴,王淼,万进,杨希忠,张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刘建国,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王胜君,女,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薛金亮,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井东伟,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梁永红,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傅亚东,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张春华,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刘小勤,女,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XX欣,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腾惠琴,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王淼,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万进,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杨希忠,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张蔚,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原告王胜君、原告薛金亮、原告井东伟、原告梁永红、原告傅亚东、原告张春华、原告刘小勤、原告XX欣、原告腾惠琴、原告王淼、原告万进诉被告杨希忠、被告张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原告王胜君、原告薛金亮、原告井东伟、原告梁永红、原告傅亚东、原告张春华、原告刘小勤、原告XX欣、原告腾惠琴、原告王淼、原告万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员  孙庭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