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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志杰与长春市夏尔格兰凯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杰,长春市夏尔格兰凯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李志杰,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生,住长春市新区。委托代理人柳向越,男,汉族,1972年2月3日生,住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夏尔格兰凯旋木业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卡伦镇孙家六社。法定代表人李树东,董事长。原告李志杰诉被告长春市夏尔格兰凯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