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卢光照与被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191号原告:卢光照,男,四川省宜宾市人。被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原告卢光照诉被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卢光照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光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光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卢光照自愿承担。审判员  龚莉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