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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0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崔建民与陈育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民,陈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034-1号申请执行人崔建民,系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老钱砂场经营者。被执行人陈育敏。申请执行人崔建民与被执行人陈育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相黄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陈育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建民价款人民币6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4元,由被告陈育敏负担。因被执行人陈育敏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崔建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3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7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执行中,经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据申请执行人反映,陈育敏原来开办过预制场,但因经营不善,已不再经营,现在无业。陈育敏与其妻早已离婚,育有一女,已婚嫁。陈育敏现居住的房子为农村四上四下住房,并未拆迁。另经赴相关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黄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钱海金执行员  孙墨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程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