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汤公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3383573-4。法定代表人孙国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城建文化馆4楼,组织机构代码75721099-0。法定代表人杨朝辉,该单位主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裁字第9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59481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78994.8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款项人民币11673808.81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春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佳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