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徐德友与廖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友,廖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93号原告徐德友,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廖大军,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友诉被告廖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徐德友负担。审 判 员 罗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戴 斌书 记 员 唐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