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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徐德友与廖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友,廖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93号原告徐德友,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廖大军,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友诉被告廖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徐德友负担。审 判 员 罗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戴 斌书 记 员 唐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