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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杨振旺与李振林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旺,李振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17��原告杨振旺。被告李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旺诉被告李振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振旺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