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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南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徐腊富与虞和金、朱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腊富,虞和金,朱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南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徐腊富。被告虞和金。被告朱爱芳。原告徐腊富与被告虞和金、朱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腊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虞和金、朱爱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腊富诉称,原告与被告虞和金系亲属关系,被告虞和金与朱爱芳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8日,被告虞和金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两三个月后归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虞和金、朱爱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虞和金系亲属关系,2014年2月18日,虞和金因做水利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徐腊富现金人民币拾壹万元正。特立此据为凭证。(1.5)借款人:虞和金日期:2014年2月18号”。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告虞和金与朱爱芳于2008年9月25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虞和金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的事实由借条予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虽经原告催要,但未及时归还借款,引起本次讼争,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虞和金归还借款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虞和金与朱爱芳系夫妻关系,在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和金、朱爱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腊富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承担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357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忠明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卜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