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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兴新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387号罪犯刘兴新,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以被告人刘兴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31日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Ο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3)胶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撤销对罪犯刘兴新的假释;以被告人刘兴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判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4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兴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兴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兴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兴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兴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百度搜索“”